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民航机场、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 民航地区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年报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民航总局,财务快报应当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