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六条 民航企业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根据有关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按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