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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提供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企业财经信息,造成涉密信息泄漏的民航行政单位或个人,由上级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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