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提供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