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后,原企业会计信息资料应当按国家关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各方保管。国家对企业重组改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改制的,原企业财经信息资料可以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保管并负责对外提供;企业分立改制的,原企业财经信息资料由相关各方协商后指定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