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完善民航财经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信息是指为满足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需要,由民航企业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航全行业财经信息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 第六条 负责财经信息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民航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条 民航局组织对各单位每一年度财经信息编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财经信息编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