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负责财经信息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民航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