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且影响重大的,需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