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