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民航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