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节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民航行政许可事项,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民航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