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