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航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民航行政机关。上级民航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