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