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管理局的职能部门、监管局认为确有需要,改变行政检查计划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于检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工作,管理局、监管局对可以通过调整检查时间与行政检查计划相结合的,应当结合后组织实施;对不可与检查计划相结合的,作为新增检查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