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下发管理局,本部门的行政检查计划的编制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完成。 管理局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行政检查计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