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向中国民航局备案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