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当事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处罚执行方式;
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诉讼权利、途径及期限;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行政负责人;
监察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作出处罚的地点;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一并列入当场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