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申辩的,监察员应当听取并复查。

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