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当场执行。不属上述情况的罚款,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