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处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行政处罚案件案情重大、情况复杂需要由民航总局决定的,可以报请民航总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