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空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降落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管辖有争议的,由民航总局指定管辖。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