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与被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无利害关系;

具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应民用航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民用航空业务、技术的正式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