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规章可以明确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规章没有明确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民用航空规章没有明确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