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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1986年3月15日发布,1997年1月6日修订的《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依据《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颁发的航行情报员执照至2004年6月30日之前继续有效。拟于2004年6月30日之后继续承担航行情报员岗位工作的,应当按… 附件一: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表(略) 附件二: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颁发审查报告表(略) 附件三: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封面式样(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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