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1986年3月15日发布,1997年1月6日修订的《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