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和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对航行情报员执照进行检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