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罚:

有关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未向接收数据单位提供符合要求数据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原始凭证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坏或者遗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的;

本单位统计数据存在失实的;

拒绝和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上述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移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