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展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移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内容的; 违规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