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违反《统计法》行为的,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给予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