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或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提取、保存检查中涉及的统计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提取、保存检查中涉及的统计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