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民航行业统计的监督检查,设立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由民航行政机关综合统计机构移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