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八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八章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二十四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分为: 第六百二十五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制单位许可。 第六百二十六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接影响航路、航线和机场空中交通活动的,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提出施放申请时将下列信息提交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二十七条 如果第六百二十六条要求的信息内容有更改的,应当至少在预计施放前6小时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未经有关管制单位许可,不得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的任何高度运行或穿越: 第六百二十九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不得使其以低于300米的高度飞越城镇或者居民点的人口稠密地区或者与该次运行无关的露天人群上空。 第六百三十条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运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百三十一条 在雷达管制区内施放和运行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并直接影响空中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管制单位的要求在气球上装备具有高度报告功能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并根据要求开放使… 第六百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上如果装有拖曳式天线,而且需使用大于230牛顿的撞击力才能使其在任何一处断裂时,应当在天线上每隔15米系一彩色小旗或者飘带,否则不得运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者在有关管制单位规定的日落至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施放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并使其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运行的,不论附属物和载运物品在运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在日出至日落期间,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使用装有15米以上的悬挂装置的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但不包括颜色非常醒目的张开的降落伞,应当在悬挂装置上涂上高… 第六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放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使用本章所要求的有关终止运行的装置: 第六百三十六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三十七条 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计划取消后,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三十八条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或者以下运行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监测气球的航径,并按照管制单位的要求通报气球运行的情况及位置。 第六百三十九条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运行期间,不能按照要求监测到气球的位置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最后一次记录的位置及时刻。当重新监… 第六百四十条 在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开始下降前一小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关的管制单位通报下列情况: 第六百四十一条 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运行结束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六百四十二条 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航空器提供关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飞行情报。 第二节 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六百四十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活动、管制单位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 第六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