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三十九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九条 区域管制单位如果采用非雷达间隔标准,航空器的陆空通信联络应当在该航空器飞越管制区边界前5分钟或者按有关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议,由移交单位转至接受单位。 第五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