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三十七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调的条件进行移交。双方有移交协议,则可按协议进行移交。 第五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