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三十六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六条 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相邻的区域边界不远,在发出预计飞越边界的数据时,尚未起飞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据管制单位所定的预计起飞时间计算;在飞行中要求放行许可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据从等待点飞至边界的时间再加上预计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计算。 第五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