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管制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进行管制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不晚于在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前10分钟或者按照管制协议与接受单位进行管制协调。
管制协调的内容应当包括:
航空器呼号;
航空器机型(可省略);
飞行高度;
速度(根据需要);
移交点;
预计飞越移交点的时间;
管制业务必需的其他情报。
管制协调应当通过直通管制电话或者管制单位间数据通信(ATC Interfacility Data Communication,简称AIDC)进行。没有直通管制电话或者数据通信的管制单位之间,管制协调通过对空话台、业务电话、电报等进行。已经接受管制移交的航空器,在预计进入管制区边界的时间后仍未建立联系的,管制员应当立即询问有关管制单位,同时采取措施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