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八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三百五十三条 区域管制单位和进近管制单位应当于航空器起飞前或者进入本管制区前30分钟,发出允许进入本管制区的航路放行许可或者按管制协议执行,并通过有关管制单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航路或者部分航路中的各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协调,以便向航空器发出自起飞地点到预定着陆地点的全航路放行许可。因资料或者协调原因不能全航路放行而只能放行到某一点… 第三百五十五条 区域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得知本管制区除已接受的飞行活动外,在某一时间一定航段内不能容纳其他飞行或者只能在某一限制下容纳飞行活动时,应当通知有关管制单位、飞经… 第三百五十六条 管制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管制协调后,原管制移交的内容有下列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 第三百五十八条 管制员在航空器预计飞越报告点3分钟后仍未收到报告的,应当立即查问情况并设法取得位置报告。 第三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