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