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