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七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