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