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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制员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条 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 第二十一条 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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