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