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章规定配置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进行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活动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警…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本规章有关要求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建设单位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 第五十条 所选择的机场天气雷达、风温廓线雷达探测环境不符合本规章规定且不能探测影响机场的重要天气或主降区域而建设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 第五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选择未向地区管理局备案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项目法人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危害民航气象探测设施或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造成危害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危害的个人处以20…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