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进行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活动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