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6年9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Ⅱ-R2)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Ⅱ-R2)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