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6年9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Ⅱ-R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