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