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